主旨:有關「醫學中心醫院評鑑基準及評量項目」中雙重檢核機制之適用病例,本學會說明如下,請 查照。
一、有關「醫學中心醫院評鑑基準及評量項目」條文2.8.8優良項目「癌症診斷報告格式符合需求,且應有雙重檢核機制(Double check)」指明為癌症病例。衛生福利部「109 年度癌症診療品質認證基準及評分說明」基準2.7之複閱機制亦針對癌症病例。本學會一貫立場,主張相關雙重檢核或複閱機制,僅需針對治療前惡性腫瘤初次病理診斷進行複閱。
二、治療後之病理診斷及良性病例,應由負責之病理主治醫師全權處理判讀,不需再由另一名病理主治醫師複閱。將所有病例,進行無差別複閱,不但造成人力資源浪費,亦可能延遲報告發出時效,並導致診斷醫師權責不清,衍生法律責任歸屬之疑義,本學會一向反對。
三、本學會已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函文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表達此立場(台病盈105字第08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