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年5月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條
84年5月修訂
88年5月23日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條、第廿三條 乙
94年11月20臨時會員大會通過:第一條、第廿三條 乙
98年11月29臨時大會通過: 第十七條
110年11月28日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第十二、增二十三條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臺灣病理學會,英譯名為 Taiwan Society of Pathology,亦為The Taiwan Divis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Academy of Pathology。
- 第二條:
- 本會以提高病理學水準,促進病理學研究,聯絡會員友誼,交換研究心得及促進國際文化交流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 第四條:
- 本會視會員人數及分配與會務進行之需要得在各省縣市設立分會。
第二章 任 務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為:
- 提倡病理學之研究
- 調查國內外病理學之發展
- 舉辦學術演講會
- 審議有關病理學之名詞
- 發刊學術性雜誌
- 接受委託辦理病理專科醫師甄審
第三章 會 員
- 第六條:
- 本會會員分為甲、普通會員,乙、贊助會員,丙、名譽會員三種。
其入會資格為:- 凡國內外公認醫學院或有關學校畢業從事病理學及有關工作或研究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為普通會員。
- 凡在經濟或其他方面對本會有實際贊助者得經理事會聘為本會贊助會員。
- 凡對中華民國病理學會有特殊貢獻者經本會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者得聘為本會名譽會員。
- 第七條:
- 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八條:
- 本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死亡。
- 喪失會員資格。
-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九條:
- 本會各種會員分別有下列之權利:
- 普通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 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無前項之權利,但有參加本會年會及本會刊物贈閱之權利。
- 第十條:
- 本會會員有遵守章程及議決案及繳納會費之義務,若三年未繳納會費者,停止會員權利;若五年未繳納會費者,視同自動出會。
第四章 組織及會議
- 第十一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 第十二條:
-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五人,侯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對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之理監事,於任期屆滿後,得由理事會聘任為本會之名譽理事,其人數不得超過現有理事員額,得出席理監事會,但無表決權,其任期與該屆理事同。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十三條:
- 本會理事互選三人為常務理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理人負責處理本會一切業務並為召開各項會議之當然主席,理事長因故缺席時得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 第十四條:
- 本會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 第十五條:
- 理監事候選人由理監事會於大會前提名貳倍於理監事之人數供參考。
- 第十六條:
-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十七條:
- 本會理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每屆需改選至少三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十八條:
- 本會理監事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後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份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十九條:
- 本會得視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及章程另訂之。
- 第廿條:
-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議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視職務之需要聘任之。秘書長不得由理監事兼任。
- 第廿一條:
- 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每六個月舉行學術討論會一次,各種時會議視需要而召開之。
- 第廿二條:
- 本會理監事會每四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臨時召集之。
- 第廿三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 費
- 第廿四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入會費
- 普通會員:病理專科醫師新台幣壹仟伍佰元,非病理專科醫師新台幣壹仟元。
- 贊助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 名譽會員:免費。
- 常年會費
- 普通會員:病理專科醫師新台幣貳仟元,非病理專科醫師新台幣壹仟元,65歲以上且未執業者免費。
- 贊助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 名譽會員:免費。
- 基金及其孳息
- 其他收入
- 入會費
第六章 附 則
- 第廿五條:
- 本會各辦事細則另訂之。
- 第廿六條:
-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 第廿七條:
-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政府所有。
- 第廿八條:
-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提會員大會議決修正並呈內政部備案核准後施行,修改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