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台灣病理學會
聯 合 聲 明

108.12.26

為保障民眾司法人權,司法解剖應符合國際趨勢,由具醫師資格的法醫師為之

      近日監察院就法醫師人力問題,對法務部提出糾正案,因攸關人民之司法權益及人權保障,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台灣病理學會(以下簡稱兩會)甚為關切,謹發表聯合聲明如下:
        法醫師議題延宕至今已20多年,其中相關事項牽連甚廣,且茲事體大,與人民的司法權益和人身安全之性侵、兒虐、精神等專業鑑定權益息息相關,絕非單一主管機關可以解決。因此兩會肯定至少應由行政院統籌各相關部會,參酌世界先進國家之法醫師制度與司法鑑識制度,重新檢討本國法醫師制度之現況與問題,才有機會健全本國法醫師制度、維護司法正義與人權、並與國際司法及法醫學標準接軌。
        目前台灣依法規定屍體解剖須由醫師執行,其規範可見於刑事訴訟法、醫師法、解剖屍體條例等法規,揆其立法精神乃係期盼透過醫師的醫療專業能力來保障司法人權,同時取得人民對司法與檢調的信任。唯自94年法醫師法修訂後,執行法醫師業務者採醫師資格與未具醫師資格雙軌制,但兩者的訓練背景、訓練期程與資格認證完全不同。依據現行法務部所頒定之「法醫學研究所應修課程細則」,非醫師之法醫研究所訓練著重於血清、毒物、基因等檢驗與鑑識科學,與法醫學解剖相關之專業課程「法醫相驗、解剖及實習」卻僅佔全部學習學分170學分中的4學分。這些僅接受非完整醫學教育及醫學生臨床訓練之研究生,經法醫師考試後雖取得法醫師資格,但實際上並不具有執行法醫解剖之專業能力,與其依照法醫師法稱為「法醫師」,毋寧依其專業或以「法醫檢驗師」稱之,較為合理適切。兩會均認為,經過七年醫師養成教育與訓練、與四年解剖病理專科訓練,再加上一至二年進階法醫解剖專業訓練的法醫病理專科醫師,才是法醫解剖與死因判定之主責專業人員,如此專業養成也與世界先進國家的法醫師訓練與資格相符。
        綜上,錯誤混用「法醫師」這個名詞已導致名實不符,專業知能與資格之混淆錯亂。具醫師資格之法醫師其專業為法醫解剖及死因鑑定,至於未具醫師資格之法醫師理應為類似「法醫檢驗師」,其專業幾僅為鑑識科學之法醫檢驗。兩會認為,政府應重視現行法醫師法之「法醫師」之意涵、且其「法醫師」真實的教育養成訓練,與實際從事解剖具醫師身分之法醫師並不相同;目前兩者皆視為均等之法醫師,非但沒有讓其能依照各自專業分別發展,恐讓社會大眾甚或司法從業人員混淆,且可能造成人民司法權益受損。因此兩會期待政府應慎重檢討「法醫師法」中,對於具有完整醫師教育訓練和僅受過法醫研究所教育兩種不同法醫師所應扮演之角色與發展,不應忽視不同專業間差異的問題點;且應落實至調整國家考試內容以符合國家選取法醫解剖專業人才之目標,依教考訓用之專業不同規劃不同之鑑識科學專業專業證照,建立國家級法醫鑑識中心,讓不同法醫專業人員能夠在一個完整的團隊中共同合作,以提升台灣法醫鑑識業務之水平。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台 灣 病 理 學 會

聯絡人: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醫事法規委員會吳欣席召集委員
               台灣病理學會賴瓊如理事長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林忠劭主任秘書
發布日期:10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