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參加者向本委員會提出針對其參加之能力試驗項目有關之不利決定(例:試驗結果不滿意之評估、報名未回覆項目結果,停權報名三年之決定…等)。若有進一步瞭解申訴或抱怨之需求,聯絡專線02-28218793 #12、10。
處理程序
- 申訴者應於收到本委員會每批次結果報告或事件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電子郵件(twiap.pt@gmail.com)、信函或其他書面方式(112040台北市北投區明德路271之2號1樓 台灣病理學會能力試驗委員會)向本委員會提出。
- 申訴者應敘明申訴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委員會正式提出;申訴未附理由或相關證明文件,或逾申訴期限者,本委員會得不予受理。
- 申訴案件經本會確認受理後,將通知申訴者。
- 本委員會於申訴案受理後三十個工作日內,應進行案件調查並舉行調查會議。
- 本委員會將依據調查會議結論與建議進行核定,並回覆申訴者本委員會申訴決定。
- 申訴案件調查期間,本委員會原認證發行之總結報告,其效力不受申訴提出之影響。
- 申訴者不同意本委員會處理申訴案件決定時,得於收受申訴決定通知後十日內以書面載明新理由及檢附新具體事證提出再申訴(惟以一次為限)。
更新日期:202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