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子病理委員會 分子病理繼續教育學分認定原則(107.6.6新訂) 1. 凡台灣病理學會主辦或與國內外各醫學會合辦、協辦之課程,內容含分子病 理,皆可申請分子病理學分認定。 2. 分子病理認定學分,最晚應於會議舉辦前一週提交分子病理委員會申請。 3. 其餘規定同台灣病理學會「繼續教育學分認定原則」。 分子病理繼續教育學分認定原則(107.6.6新訂)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