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臺灣病理學會,英譯名為 Taiwan
Society of Pathology,亦為The Taiwan Divis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Academy of Pathology。
第二條:本會以提高病理學水準,促進病理學研究,聯絡會員友誼,交換研究
心得及促進國際文化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四條:本會視會員人數及分配與會務進行之需要得在各省縣市設立分會。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為
甲、提倡病理學之研究
乙、調查國內外病理學之發展
丙、舉辦學術演講會
丁、審議有關病理學之名詞
戊、發刊學術性雜誌
己、接受委託辦理病理專科醫師甄審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為甲、普通會員,乙、贊助會員,丙、名譽會員三種。
其入會資格為:
甲、凡國內外公認醫學院或有關學校畢業從事病理學及有關工作或研
究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為普通會員。
乙、凡在經濟或其他方面對本會有實際贊助者得經理事會聘為本會贊
助會員。
丙、凡對中華民國病理學會有特殊貢獻者經本會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
通過者得聘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
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本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甲、死亡。
乙、喪失會員資格。
丙、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本會各種會員分別有下列之權利:
甲、普通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為
一權。
乙、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無前項之權利,但有參加本會年會及本會刊
物贈閱之權利。
第十條:本會會員有遵守章程及議決案及繳納會費之義務,若三年未繳納會費
者,停止會員權利;若五年未繳納會費者,視同自動出會。
第四章 組織及會議
第十一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
其職權。
第十二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五人,侯補監事一人,由
會員大會選舉之。對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之理監事,於任期屆滿後
,得由理事會聘任為本會之名譽理事,其人數不得超過現有理事員
額,得出席理監事會,但無表決權,其任期與該屆理事同。
第十三條:本會理事互選三人為常務理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
理事長,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理人負責處理本會一切業務並為召開
各項會議之當然主席,理事長因故缺席時得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
一人代理之。
第十四條:本會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十五條:理監事候選人由理監事會於大會前提名貳倍於理監事之人數供參考。
第十六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七條:本會理監事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但每屆需改選至少三分之
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八條:本會理監事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
後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甲、喪失會員資格者。
乙、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丙、被罷免或撤免者。
丁、受停權處份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十九條:本會得視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及章程另訂之。
第 廿
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議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幹事若干人
由理事長視職務之需要聘任之。秘書長不得由理監事兼任。
第廿一條: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每六個月舉行學術討論會一次,各種
時會議視需要而召開之。
第廿二條:本會理監事會每四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臨時召集之。
第五章 經 費
第廿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甲、入會費
一、普通會員:病理專科醫師新台幣壹仟伍佰元,非病理專科醫師新台幣壹仟元。
二、贊助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三、名譽會員:免費。
乙、常年會費
一、普通會員:病理專科醫師新台幣貳仟元,非病理專科醫師新台幣壹仟元,65歲以上且未執業者免費。
二、贊助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三、名譽會員:免費。
丙、基金及其孳息
丁、其他收入
第六章 附 則
第廿四條:本會各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廿五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廿六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個人
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政府所有。
第廿七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提會員大會議決修正並呈內政部備案核准
後施行,修改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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