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章程

TAIWAN SOCIETY OF PATHOLOGY

臺灣病理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 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第 1、23 條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臺灣病理學會,英譯名為 Taiwan Society of Pathology,亦為The Taiwan Divis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Academy of Pathology。

第二條:本會以提高病理學水準,促進病理學研究,聯絡會員友誼,交換研究

          心得及促進國際文化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四條:本會視會員人數及分配與會務進行之需要得在各省縣市設立分會。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為

    甲、提倡病理學之研究

    乙、調查國內外病理學之發展

    丙、舉辦學術演講會

    丁、審議有關病理學之名詞

    戊、發刊學術性雜誌

    己、接受委託辦理病理專科醫師甄審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為甲、普通會員,乙、贊助會員,丙、名譽會員三種。

        其入會資格為:

        甲、凡國內外公認醫學院或有關學校畢業從事病理學及有關工作或研

            究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為普通會員。

        乙、凡在經濟或其他方面對本會有實際贊助者得經理事會聘為本會贊

            助會員。

        丙、凡對中華民國病理學會有特殊貢獻者經本會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

            通過者得聘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

        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本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甲、死亡。

    乙、喪失會員資格。

    丙、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本會各種會員分別有下列之權利:

    甲、普通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為

        一權。

    乙、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無前項之權利,但有參加本會年會及本會刊

        物贈閱之權利。

第十條:本會會員有遵守章程及議決案及繳納會費之義務,若三年未繳納會費

        者,停止會員權利;若五年未繳納會費者,視同自動出會。

 

第四章 組織及會議

第十一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

            其職權。

第十二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五人,侯補監事一人,由

          會員大會選舉之。對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之理監事,於任期屆滿後

          ,得由理事會聘任為本會之名譽理事,其人數不得超過現有理事員

           額,得出席理監事會,但無表決權,其任期與該屆理事同。

第十三條:本會理事互選三人為常務理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

           理事長,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理人負責處理本會一切業務並為召開

           各項會議之當然主席,理事長因故缺席時得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

           一人代理之。

第十四條:本會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十五條:理監事候選人由理監事會於大會前提名貳倍於理監事之人數供參考。

第十六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七條:本會理監事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但每屆需改選至少三分之

           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八條:本會理監事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

            後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甲、喪失會員資格者。

    乙、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丙、被罷免或撤免者。

    丁、受停權處份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十九條:本會得視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及章程另訂之。

第 廿 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議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幹事若干人

           由理事長視職務之需要聘任之。秘書長不得由理監事兼任。

第廿一條: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每六個月舉行學術討論會一次,各種

           時會議視需要而召開之。

第廿二條:本會理監事會每四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臨時召集之。

 

第五章 經 費

第廿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甲、入會費

    一、普通會員:病理專科醫師新台幣壹仟伍佰元,非病理專科醫師新台幣壹仟元。

    二、贊助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三、名譽會員:免費。

乙、常年會費

    一、普通會員:病理專科醫師新台幣貳仟元,非病理專科醫師新台幣壹仟元,65歲以上且未執業者免費。

    二、贊助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三、名譽會員:免費。

    丙、基金及其孳息

    丁、其他收入

 

第六章 附 則

第廿四條:本會各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廿五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廿六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個人

           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政府所有。

第廿七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提會員大會議決修正並呈內政部備案核准

          後施行,修改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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